宪章简介

最小化 Text of the Charter

 

宪章在发生自然或技术灾害时协调使用空间设施[Rev.3 (25/4/2000) .2]。

内容

序言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宪章的目的
第三条 合作的组织
第四条 各方的贡献
第五条 关联机构
第六条 加入
第七条 生效、期满和退出
第八条 实施

序言

空间技术在管理自然现象或技术事故造成的灾害方面具有巨大潜力,特别是地球观测、通信、气象和定位技术。

越来越多国家响应空间设施管理自然或技术灾害的倡议。

救援和民防、国防和安全机构开始重视空间技术,开始通过使空间设施解决问题。

希望在这项人道主义事业中加强国际合作。

考虑到联合国1986年关于从空间遥感地球的第41/65号决议。

相信通过宪章成员的资源和努力,可以更好地利用现有的空间设施,提高可能向危机受害者和机构提供的服务的效率。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 定义

宪章的目的:

"自然或技术灾害"一词是指由自然现象,如旋风、龙卷风、地震、火山爆发、洪水或森林火灾,或由技术事故,如碳氢化合物、有毒或放射性物质的污染所造成的涉及人命损失或大规模财产损失的巨大灾害。

"宪章"的介绍贯穿全文。

"危机"是指在自然或技术灾害发生前、发生期间或发生后立即进行预警、紧急或救援行动的时期。

"空间数据"是指由一方控制的或该方可以使用的空间系统收集的原始数据,并传送或转给地面接收站。

"信息"一词是指各方利用分析程序对数据进行修正和处理,以备一个或多个协助受益人的相关机构在危机管理中使用;它是提取特定产品用于现场的基础。

"空间设施"是指用于观测、气象、定位、通讯和电视广播的空间系统或其组成部分,如机载仪器、终端、信标、接收器、VSAT和档案。

"成员国"是指签署宪章的机构和空间系统运营商。

"相关机构"是指第5.2条和第5.3条中提到的救援和民事保护、防卫和安全机构或其他服务。

"合作机构"是指《宪章》第3.5条中提到的与各方合作的各种组织和机构的统称。

"危机受害者"是指任何国家或社区,联系机构为其利益寻求各方的干预。

"受益机构"是指所有受益于用于危机管理的信息的机构;例如,受灾害影响的国家的有关当局和机构。某些联系机构在灾害发生时也可能是受益者。


第二条 - 宪章的目的

在促进空间机构和空间系统运营者在利用空间设施方面的合作,作为对管理自然或技术灾害引起的危机的贡献,宪章寻求实现以下目标:

- 在危机期间,向其人口、活动或财产即将面临自然或技术灾害风险或已经成为受害者的国家或社区提供数据,为预测和管理潜在危机提供重要信息的基础。

- 通过这些数据和利用空间设施产生的信息和服务,参与组织紧急援助或重建及后续行动。


第三条 – 整体合作安排

3.1 各成员应在自愿的基础上发展合作且不进行资金往来。

3.2 根据第六条的规定,宪章应向希望合作的空间机构和国家或国际空间系统运营商开放。

3.3 实现这种合作所需的行政、业务和技术协调,应由各方都有代表参加的理事会和负责执行宪章的执行秘书提供。

3.4 灾区所属的国家和机构(受益机构)应直接通过其中一方所属国家的救援和民事保护、防务和安全机构或属于本宪章缔约国的国际组织的国家(联系机构),或酌情通过与联系机构合作的合作机构,请求各方进行干预。

受灾国也可以直接与缔约方执行秘书联系,但为了防御灾害,该国的有关机构必须与一个或多个联系机构建立伙伴关系。

上述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妨碍各方主动进行干预。

3.5 欧洲联盟、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局和其他公认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无论是政府还是非政府组织,都是各方有理由根据本宪章进行合作的机构(合作机构)。理事会应保持一份定期更新的合作机构名单。


第四条 - 各成员的贡献

各成员应尽最大努力开展这一合作,合作应在以下基础上进行。:

4.1 可供使用的空间设施 各成员应承诺保持一份最新的清单,列出由其管理的可用空间设施,并尽可能列出由私营或公共运营商管理的、可能被要求补充各方自身设施的空间设施。特别是,该清单应列明每个空间系统的下列细节。:

- 任务特点
- 轨道特性
- 运行条件
- 编程程序
- 地面系统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4.2 撰写设想方案

各成员应共同分析最近发生的危机,在这些危机中,空间设施本可向有关机构和救援部门提供或确实提供了有效援助。执行秘书应与第五条所述的相关机构协商,并酌情与合作机构协商,编写一份报告,根据所确定的危机和所遇到的情况类型进行编排,并强调现有设施可能作出的贡献。

此外,各成员应及时了解应用研究中开发的用于预警、预测和管理灾害的新方法。一旦这些新方法(或技术)被设计当局和相关机构确定和验证,经理事会批准,可对其进行运行前的实施测试。然后,秘书处将编写一份测试报告和对该方法适用领域的评估报告。

最后,执行秘书应负责在上述基础上设计和提出每类危机的情景。每种情况都应说明,在确定发生危机的情况下,各方将协调行动,提供适当的信息和服务,并相应计划利用现有的空间设施。这些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并定期更新,应构成在确定发生危机时采取行动的基础。

4.3 危机局势的确定

危机局势的存在,主要是由一个受灾害影响的国家和至少一个联系机构根据上述第3.4条的规定,根据宪章的规定寻求各成员的干预而确定。

执行秘书应处理所有联系机构的请求,因此,一旦确定危机情况,执行秘书有权安排采取适当的行动。

4.4 发生危机时的空间设施可用性规划

在发生危机的情况下,各成员应尽最大努力对空间设施的可用性进行规划,或安排进行这样的规划。

这种规划应反映上文第4.2条定义的相应情景中描述的规定。在发生警报或潜在危机的情况下,各成员可在预料之中对其控制的卫星系统的可用性进行规划。

4.5 规划安排完成后的组织和协助

各成员应根据已确定的危机情景,尽最大努力向相关机构以及适当时向受益机构提供空间设施收集的数据,以及必要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实施方案中描述的流程意味着各成员的任务需要协调,可能导致现有卫星资源的合并。:

- 访问数据档案
- 合并数据以帮助了解危机前的情况
- 获取在危机发生时获得的数据
- 合并这些数据以报告危机情况
- 向用户提供信息的路径
- 获取所有可用的技术资源 - 通讯、数据收集、导航。

应尽可能在情景描述中规定获取和整合数据或其他服务(通讯、数据收集、导航)以获得特定产品的流程。


第五条 - 联系机构

5.1 第3.4条规定了联系机构在各成员干预中的作用。

5.2 就宪章而言,联系机构应是在其管辖范围涵盖作为本宪章缔约方的机构或经营者的国家,或欧空局的一个成员国或作为本宪章缔约方的一个国际组织的授权下,负责救援和民事保护、防御和安全的机构或服务。

5.3 理事会为此授权的任何实体或服务也可被视为联系机构。

5.4 各成员应确保应受灾害影响的一个或多个国家的请求,要求各方提供援助的联系机构承诺:

- 在发生危机时尽快通知秘书处,并指定其联络点。
- 迅速向执行秘书提供必要的详细资料。
- 只为与执行秘书确定的目的使用所提供的信息。
- 在必要时参加执行秘书组织的相关会议。
- 报告所提供的数据、信息和服务的使用情况,并准备对每个干预案例的评估。
- 确认在执行或不执行宪章规定的活动、服务或供应时,如果发生人身伤害、损害或经济损失,将不会对各方采取法律行动。 -满足与执行秘书或理事会商定的任何其他条件。


第六條 - 加入

6.1 宪章鼓励各机构和国家或国际空间系统经营者的加入。

任何空间系统运营者或可使用空间设施的空间机构,只要同意为上述第四条规定的各成员的承诺做出贡献,并愿意根据宪章条款承担缔约方的责任,就可以提出加入宪章的请求。

6.2 理事会会应审查新的申请请求,并在请求提交后180天内向宪章各成员提出建议。在此过程中,理事会应考虑任何新成员的加入必须满足:

- 加入方对宪章目的所需的干预能力作出重大贡献,并承诺承担其份额的共同费用。
- 有助于实现各成员的目标。
- 不影响已建立的系统的正常部署。

根据理事会的这些建议,新成员的加入都需要得到宪章各成员的一致同意。


第七条 - 生效、期满和退出

7.1 宪章应在至少两个成员签署之日开始生效。经双方同意,可在任何时候终止。任何一方可在提前18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或其他各方其意图后退出本宪章。各成员应研究以修改后的形式继续执行任务的可能性。打算退出的一方应努力保持其现有贡献的连续性。

7.2 在不违反上述第7.1条规定的情况下,宪章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并在以后的五年内自动延长。


第八条 - 实施

宪章的实施安排由理事会会议的各成员确定。

本声明一式两份,一份为法文,一份为英文,两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以下签署人在此签字,以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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